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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明机场货运站交货须知

 

根据《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第七条要求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,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、识别、包装、加标记、贴标签,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,托运人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,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。根据《航空货站收货工作规范》8.1项要求,货站须明确对交货人员的交货管理要求。

根据以上法规的要求,三明机场货运站现对交货人员(托运人/代理人)作以下交货工作管理要求:

 

1. 提供交货人员身份证件,供工作人员检查;

2. 提供运输文件,供工作人员检查;

3. 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破损;

4. 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含有危险品运输标志;

5. 配合工作人员开包抽查货物是否夹带危险品;

6. 配合工作人员核对货物件数;

7. 配合工作人员核对货物重量。

注:(解释权归三明机场货运站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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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公网安备 35042702350478号